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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服務供應商資助先導計劃

常見問題

如相關企業是由相同持有人持有,其持有權為百分之三十或以上(如企業由公司持有,會追溯至該公司的各主要自然人股東資料),並有相同業務性質,即使此等相關企業於《商業登記條例》(第 310 章) 登記為獨立營運的企業,在計算累 積資助總額時,此等相關企業將被視為屬同一家企業 (即共享港幣一百萬元的最 高累積資助金額)。除此以外,在決定申請企業是否應被視為同一家企業而共享港幣一百萬元的最高累積資助金額時,其他相關因素(如業務性質、股權結構、 不同業務證明等)亦會被考慮。管理委員會及秘書處會就兩家申請企業的個別情況(如商業營運模式、辦公室資料等)及項目執行細節等安排進行審批。管理委員會及秘書處有權要求申請企業提交額外證明文件以核實其申請資格及釐定申請企業是否符合資格申請資助。

申請企業可提供商業合約、發票、收據、報價單、貨運文件、銀行紀錄等以作證明,詳情請參閱申請指引申請表格

項目或項目中的個別措施如已獲/將獲政府的其他資助,該項目或項目中的措施將不符合本先導計劃的資助資格。申請企業必須在申請表格中聲明其項目並沒有獲取其他政府資助,並在申請本先導計劃期間沒有向其他政府資助提出申請。

申請企業須提供訂購合同、發票或收據、訂金付款證明(如有)等文件以證明其爆炸 物痕量探測設備是於合資格期間所訂購。有關爆炸物痕量探測設備 (ETD)及管制空 運貨物安檢設施 (RACSFs)必須已通過民航處審批註冊後才可獲得資助。申請企業 亦須證明其註冊的管制空運貨物安檢設施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或之前已成功通過民 航處審批註冊並開始營運,並在申請後提交成功通過民航處審批的《管制空運貨物 安檢設施保安計劃書》資料變更通知書才可獲得資助。

系統開發或升級項目如有獨立、定義明確及可被清晰釐定的項目成果、預算、開始及完成日期,均屬先導計劃資助範圍內。管理委員會及秘書處將根據各申請個案的個別情況進行審批。

申請企業應確保所有貨品及服務(包括項目審計)的採購工作均以公開、公平及具競爭性的方式進行。申請企業應從最少兩家服務供應商取得符合先導計劃要求的書面報價。報價內容必須詳細列出項目期限、範圍及成果,並就各細項提供詳細報價。申請企業應把採購合約委托予符合要求而呈交最低報價的服務供應商。縱使如此,申請企業亦可因應技術或其他項目相關考慮,把採購合約委托予呈交較高報價/綜合得分最高的服務供應商,惟申請企業在此情況下必須提供充份理據以取得管理委員會及秘書處的書面同意。

然而,申請企業可在遞交申請表時先就外聘審計開支填寫一個合理的預算,並在申請後提交報價。但須注意,實際資助額將按實報實銷原則,或每宗審計費用最高資助額(港幣一萬元)而定,以較低者爲準。

實際處理時間視乎收到的申請數目及申請企業所提交的資料是否完整和清晰等情況而定。秘書處會在收到填妥的申請表格、全部所需證明文件及秘書處要求的澄清資料後,處理有關審批並通知申請企業。申請企業須按指引列明的要求,向秘書處提交申請所需文件,否則其申請的處理或被延誤。

至於發放資助安排,秘書處會在項目獲批和與申請企業簽訂資助協議後,將項目獲批資助額的百分之七十五首期撥款存入其指定銀行帳戶。終期撥款將於項目完成以及項目終期報告獲管理委員會及秘書處接納後,發放予申請企業。

服務供應商一般須為香港註冊之公司,如申請企業因特殊情況(即香港沒有服務供應商提供該等設備或系統)需直接向外地的公司採購設備或系統,申請企業必須向秘書處及管理委員會提供充份理據以取得管理委員會及秘書處的同意。

只有推行時間超過十八個月的項目需要提交進度報告,並須在項目完成、或資助協議失效或終止後提交予秘書處。申請企業須於項目開始的十二個月後的一 個月內提交一份涵蓋首十二個月的進度報告。已購買 X 光檢查設備及爆炸物痕 量探測設備 (ETD)的項目可獲豁免提交進度報告,但仍須提交終期報告及最終審計帳目。進度報告及終期報告的範本格式可於先導計劃網站下載。

核准項目必須嚴格按照資助協議來執行,任何項目或資助協議的修訂、更改或 附加內容,例如項目推行時間、項目範疇、財政預算、執行計劃、項目成果的更改或更換項目統籌人等,必須事先獲取秘書處及管理委員會的書面批准。申請企業必須透過電郵提供更改的原因及相關證明文件予秘書處 ([email protected])。秘書處將安排專人協助處理相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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