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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商资助先导计划

常见问题

如相关企业是由相同持有人持有,其持有权为百分之三十或以上(如企业由公司 持有,会追溯至该公司的各主要自然人股东资料),并有相同业务性质,即使此 等相关企业于《商业登记条例》(第 310 章) 登记为独立营运的企业,在计算累积资助总额时,此等相关企业将被视为属同一家企业 (即共享港币一百万元的最 高累积资助金额)。除此以外,在决定申请企业是否应被视为同一家企业而共享 港币一百万元的最高累积资助金额时,其他相关因素(如业务性质、股权结构、 不同业务证明等)亦会被考虑。管理委员会及秘书处会就两家申请企业的个别情 况(如商业营运模式、办公室资料等)及项目执行细节等安排进行审批。管理委员会及秘书处有权要求申请企业提交额外证明文件以核实其申请资格及厘定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资格申请资助。

申请企业可提供商业合约、发票、收据、报价单、货运文件、银行纪录等以作证明,详情请参阅申请指引申请表格

项目或项目中的个别措施如已获/将获政府的其他资助,该项目或项目中的措施将不符合本先导计划的资助资格。申请企业必须在申请表格中声明其项目并没有获取其他政府资助,并在申请本先导计划期间没有向其他政府资助提出申请。

申请企业须提供订购合同、发票或收据、订金付款证明(如有)等文件以证明其爆炸 物痕量探测设备是于合资格期间所订购。有关爆炸物痕量探测设备 (ETD)及管制空 运货物安检设施 (RACSFs)必须已通过民航处审批注册后才可获得资助。申请企业 亦须证明其注册的管制空运货物安检设施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或之前已成功通过民 航处审批注册并开始营运,并在申请后提交成功通过民航处审批的《管制空运货物 安检设施保安计划书》资料变更通知书才可获得资助。

系统开发或升级项目如有独立、定义明确及可被清晰厘定的项目成果、预算、开始及完成日期,均属先导计划资助范围内。管理委员会及秘书处将根据各申请个案的个别情况进行审批。

申请企业应确保所有货品及服务(包括项目审计)的采购工作均以公开、公平及具竞争性的方式进行。申请企业应从最少两家服务供应商取得符合先导计划要求的书面报价。报价内容必须详细列出项目期限、范围及成果,并就各细项提供详细报价。申请企业应把采购合约委托予符合要求而呈交最低报价的服务供应商。纵使如此,申请企业亦可因应技术或其他项目相关考虑,把采购合约委托予呈交较高报价/综合得分最高的服务供应商,惟申请企业在此情况下必须提供充份理据以取得管理委员会及秘书处的书面同意。

然而,申请企业可在递交申请表时先就外聘审计开支填写一个合理的预算,并在申请后提交报价。但须注意,实际资助额将按实报实销原则,或每宗审计费用最高资助额(港币一万元)而定,以较低者为准。

实际处理时间视乎收到的申请数目及申请企业所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和清晰等情况而定。秘书处会在收到填妥的申请表格、全部所需证明文件及秘书处要求的澄清资料后,处理有关审批并通知申请企业。申请企业须按指引列明的要求,向秘书处提交申请所需文件,否则其申请的处理或被延误。

至于发放资助安排,秘书处会在项目获批和与申请企业签订资助协议后,将项目获批资助额的百分之七十五首期拨款存入其指定银行帐户。终期拨款将于项目完成以及项目终期报告获管理委员会及秘书处接纳后,发放予申请企业。

服务供应商一般须为香港注册之公司,如申请企业因特殊情况(即香港没有服务供应商提供该等设备或系统)需直接向外地的公司采购设备或系统,申请企业必须向秘书处及管理委员会提供充份理据以取得管理委员会及秘书处的同意。

只有推行时间超过十八个月的项目需要提交进度报告,并须在项目完成、或资助协议失效或终止后提交予秘书处。申请企业须于项目开始的十二个月后的一个月内提交一份涵盖首十二个月的进度报告。已购买 X 光检查设备及爆炸物痕量探测设备 (ETD)的项目可获豁免提交进度报告,但仍须提交终期报告及最终审计帐目。进度报告及终期报告的范本格式可于先导计划网站下载。

核准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资助协议来执行,任何项目或资助协议的修订、更改或附加内容,例如项目推行时间、项目范畴、财政预算、执行计划、 项目成果的更改或更换项目统筹人等,必须事先获取秘书处及管理委员会的书面批准。申请企业必须透过电邮提供更改的原因及相关证明文件予秘书处([email protected])。秘书处将安排专人协助处理相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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