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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券

所有申请必需透过科技券计划管理系统提交。申请者如需协助,请联络「科技券」秘书处。

申请者只能在同一时间提交一份申请。申请者必需完成较早前获批的项目及提交项目最终报告后,方可提交新申请。

「科技券」向使用科技服务和方案的项目提供资助,以助申请者提高生产力或将业务流程升级转型。「科技券」涵盖的典型科技服务及/或方案列表载于《申请指南》的附件二。申请者可提出其他能达到「科技券」目标的科技服务及方案。我们会按个别情况考虑有关申请。申请者运用项目成果的方式,应对其在香港的业务运作有直接影响。

科技券由创新及科技基金设立,旨在资助本地非上市企业及机构使用科技服务和方案,以提高生产力或将业务流程升级转型。

你可透过科技券计划管理系统提交申请书。申请者如在专属网站提交申请时遇到困难而需要协助,可联络秘书处。

你只能够在同一时间提交一份科技券申请书。申请者完成较早前获批的项目及提交项目最终报告后,方可提交新申请。

你可透过以下途径向我们索取更多数据:

地址: 香港九龙达之路78号生产力大楼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科技券计划秘书处

电话: (852) 2789 7000 

电邮: [email protected]

项目统筹员将作为申请者与秘书处的主要联系人。为确保申请项目能够顺利进行及完成,项目统筹员必须能全面代表申请者,并熟悉申请者的业务及运作模式。因此,项目统筹员须由申请者的负责人或熟悉其业务运作的员工担任。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和机构(上市企业除外)均可申请科技券的资助-

(a)(i)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在香港登记;或

(a)(ii)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

(a)(iii) 根据有关条例在香港成立的法定机构;及

(b) 并非政府资助机构*或任何政府资助机构*的附属公司;及

(c) 在提交申请时在本港有实质业务运作,而该业务须与申请项目相关。 

* 政府资助机构指接受政府经常资助的机构。有关资助用作支付这些机构为公众提供服务的运作开支。经常资助可能占有关机构收入的很大部分,或仅属小额的供款╱赞助,在有关机构的总收入中占一个很小的比例。

任何组织如符合以上要求,可作出申请。秘书处在任何时候均有权决定个别企业或机构是否符合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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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空壳公司」作商业登记,或主要业务大部分在香港境外进行的企业和机构,均不会被视为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因此,符合申请科技券资助的资格。

可以。申请者亦请留意,自2020年8月14日起,由相同人士分别持有30%或以上拥有权的不同法人机构已不再被视为同一机构以计算累计资助总额。

申请者在同一个已获批的项目中的相同开支项目,不可同时申请及接受其他直接的本地公营资助计划。

每名申请者最多可获批六个项目,惟累计资助上限为60万港元。为确保能专注推行项目,申请者不得同时进行多于一个科技券项目。申请者完成较早前获批的项目及提交项目最终报告后,方可提交新申请。

申请者须提交证明文件,以证明其在本港有实质业务运作及该业务在提交申请时与申请项目相关,典型的例子包括最近三个月内发出的商业合约、发票、收据、最近期的经审计账目等。

科技券就科技服务和方案为项目提供资助,以助申请者提高生产力或将业务流程升级转型。科技券涵盖的典型科技服务及/或方案列表载于《申请指南》的附件二。申请者可提出其他能达到科技券目标的科技服务及方案。我们会按个别情况考虑有关申请。申请者运用项目成果的方式,应对其在香港的业务运作有直接影响。

    1. 科技顾问服务-就科技券项目而言,「顾问」指向申请者提供外部顾问服务,就项目拟采用的科技服务/方案提出建议的公司/机构。在提出申请时,有关顾问必须为本地大学或科研机构,或已根据《商业登记条例》在香港登记的公司,以期在为申请者制订科技方案时能适当考虑本地情况。申请者应载述委聘顾问的预期成果,以及支付予顾问的款项的分项数字,包括人力成本及为推行项目而产生的任何其他相关成本。
    2. 购买、租用或订购属项目必要组成部分的订制设备/硬件、软件及科技服务或方案。服务供货商应申请者的要求而编写/整合的计算机软件系统,即使涉及标准模块(不论是否包含度身订制的功能),只要并非在市面一般店铺现成购买到,亦可视为「订制项目」。
    3. 购买、租用或订购属项目必要组成部分的现成设备/硬件、软件及科技服务或方案。凡可由申请者自行直接在市面一般店铺购买及安装/使用的设备/软件,例如桌上/笔记簿型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服务器、手提电话、平板计算机、办公室套装软件、防毒软件等,均视为「现成项目」。订购形式的科技服务或方案(例如云端服务)的成本,如只在项目期内产生,亦可获得资助,为期最多12个月(不论其他项目成果完成与否)。一般而言,这些现成设备/硬件/软件/服务或方案的成本,不应超逾项目成本的50%,否则我们会咨询科技券计划委员会,以决定会否资助这些申请。除非有特别充分的理由,否则仅涉及购买现成项目的申请一般不会获科技券资助。
    4. 核准资助额超过五万港元的项目必须进行的项目审计,惟获计算入项目总成本的审计费用上限为3,000港元。

一般营运成本不会获科技券资助,当中包括但不限于-

  1. 楼宇租金;
  2. 员工薪金及其他相关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强制性公积金供款、约满酬金、周年薪酬调整、一般附带福利(例如医疗),以及津贴(例如房屋、交通、逾时工作津贴)、一般培训及发展;
  3. 日常营运所需的一般办公室设备/硬件、软件及科技服务或方案;
  4. 现有及新购置设备的维修保养、保用及保险;
  5. 非与科技相关的专业服务费;
  6. 市场及品牌推广费用;
  7. 交通和住宿;
  8. 融资支出(例如支付贷款利息);以及
  9. 行政费用。

科技券项目并不符合申请投资研发现金回赠计划或公营机构试用计划的资格。

科技券资助本地企业和机构使用科技服务和方案,以提高生产力或将业务流程升级转型。一如其他申请,我们会按个别情况,考虑每宗与检测/认证相关的申请,当中会考虑申请者如何在达致检测/认证要求的过程中,运用科技服务和方案。科技券《申请指南》的附件二列举了数项有关认证的管理体系作为例子:

  1. 能源管理体系 (ISO 50001)
  2. 环境管理体系 (ISO 14001)
  3.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ISO/IEC 27001)

在达致上述管理体系之认证要求的过程中,申请者会有较大机会应用到科技服务或方案。而上述管理体系只属一些例子,申请者可提出其他能达到科技券目标 (即有助申请者提高生产力或将业务流程升级转型)的科技服务和方案。

虽然科技券对使用科技服务或方案的地点没有施加硬性规定,但项目拟采用的科技服务或方案应对申请者在香港的业务运作有直接帮助。

秘书处到申请书后,会查核其资格及作初步评估。如有需要,秘书处会要求申请者作出澄清或提交补充资料。合资格的申请将由科技券计划委员会(委员会)予以考虑,不合资格的则会由科技券计划秘书处退回申请者。委员会由工商界、科技界、专业服务界及相关政府部门组成,委员会成员名单载于。获委员会支持的申请,将提交予创新科技署署长审批拨款。

评审

每宗合资格的申请会按个别情况予以评审和考虑。科技券项目的评审准则包括 –

  1. 建议项目与申请者的业务是否相关-项目应有望透过提高生产力、降低成本或提升效率、将业务流程升级转型,以增强申请者的竞争力;
  2. 预算是否合理-科技券计划委员会或秘书处会参照其所知悉的有关技术的市价作出评估 (透过指定公开电子平台取得的报价除外)。各个开支项目须为必要及与推行项目有直接关系;
  3. 推行细节是否合理-考虑因素可包括有否订定具体的项目成果。此外,因应该项科技的复杂程度及项目期限等因素,推行细节应切实可行;以及
  4. 科技券计划委员会及秘书处所知悉有关顾问及/或服务提供商的不良记录(如有)。

如项目原则上值得支持,我们或会参考科技券计划委员会核准的项目成本,调整资助金额。

秘书处会以书面通知申请者有关结果。实际处理时间会视乎收到的申请书数量、个别申请的复杂程度及所提交的数据是否完整和清楚等。成功申请者或须修订申请书,以符合科技券计划委员会及/或秘书处订定的批准条件(如有)。与其他创新及科技基金项目的做法类似,获批项目的基本数据将上载至创新科技署网站。

每宗合资格的申请会按个别情况予以评审和考虑。过往申请不被委员会支持的常见原因包括:

  • 现成项目的成本构成项目总成本的绝大部分(根据科技券的《申请指南》,购买、租用或订购属项目必要组成部分的现成设备/硬件、软件及科技服务或方案的成本,不应超逾项目成本的50%);及
  • 申请项目只含有少量或没有科技元素,因而不符合计划的目标。

申请者应确保所有货品及服务(包括科技顾问服务及项目审计)的采购工作均以公开、公平及具竞争力的方式进行,并应委聘合资格的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一般而言,申请者应遵守以下采购程序-

  1. 每次采购项目专用或项目相关的设备或其他货品或服务时,如总值不超过五万港元,申请者须自行(非经其代理人或承判商)取得最少两间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的书面报价;
  2. 每次采购项目专用或项目相关的设备或其他货品或服务时,如总值超过五万港元但不多于30万港元,申请者须自行(非经其代理人或承判商)取得最少三间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的书面报价;
  3. 每次采购项目专用或项目相关的设备或其他货品或服务时,如总值超过30万港元但不多于140万港元,申请者须自行(非经其代理人或承判商)取得最少五间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的书面报价;以及
  4. 每次采购项目专用或项目相关的设备或其他货品或服务时,如总值超过140万港元,申请者须遵从公开采购程序,使用普罗大众容易接触的渠道以公布招标讯息。

如申请者未能取得上述第(a)至(c)段所订最低数目的采购报价,必须提供充分理据。除非申请者提供理据并获秘书处同意,否则采购合约应批予报价符合第(a)至(c)段要求而索价最低的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

除上述第(a)至(c)段所列明的程序外,申请者亦可选择透过由秘书处提供的指定公开电子平台邀请报价(如寻求向单一供应商获取报价的批准则除外)。除非申请者提供理据并获秘书处同意,否则采购合约应批予透过平台提交而符合要求及索价最低的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有关平台运作的详情,请参阅以下网址:

https://tvp-eproq.hkpc.org/Supplier/zh-HK/Support/view.aspx?charset=zh-HKhttps://tvp-eproq.hkpc.org/zh-HK/index.aspx

申请者须应秘书处的要求, 就初步入选或获选的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提供充分理据,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简介、成立年份、员工人数等。如秘书处对任何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的技术能力及/或类似项目往绩存疑,或认为任何货品或服务的采购工作并非按公开、公平及具竞争性的方式进行,秘书处有权剔除有关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并要求申请者重新进行采购程序。

申请者须确保每名报价者/投标者在提交报价或标书时已签署一份诚信及不合谋报价/投标确认书。有关确认书范本可按此

虽然申请者可自行委聘顾问、服务提供商及供货商,但为避免利益冲突,申请者所委聘的顾问/服务提供商/供货商,其拥有人、股东、管理层不得为申请者的拥有人、股东、管理层或其亲属。申请者、或获申请者授权处理报价或招标的人士/员工,或在任何方面涉及报价或招标的人士/员工,应没有任何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否则不应参与采购程序。申请者须以书面向秘书处报告利益冲突的个案,包括所采取的行动。

申请者购买设备/硬件/软件/其他资产或顾问服务时,须遵守以下规则:

  1. 以科技券资助款项购买的新设备/硬件/软件及其他资产的所有权及权益,均属申请者所有;
  2. 除非事先取得秘书处的书面批准,否则申请者须在项目完成或项目终止后,保留科技券资助的所有设备/硬件/软件/其他资产最少一年,并须应要求提供这些设备/硬件/软件/其他资产,供秘书处或政府/政府授权机构的代表查核。申请者不得在未经事先批准的情况下,在上述指定期内转让、出售或处置有关设备/硬件/软件/其他资产;
  3. 所有以科技券资助款项购买、购置或租用的项目,均须为没有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获授权产品;以及
  4. 使用设备/硬件/软件/其他资产或顾问服务的风险,应由申请者承担。

现有设备的采购、维修保养、保用及保险并包括在科技券的资助范围内。另外,科技券的资助亦不会涵盖在项目获批之前或项目期以外产生的支出。

申请者为项目购买、采购或租用设备、其他货品或服务时,须以非现金方式(例如信用卡、支票、银行转账)付费。

申请者可以现金方式为项目采购设备、其他货品或服务,以应付实时需要,惟购置项目专用或项目相关的设备、货品或服务或上述全部项目的单笔交易总值不得超过5,000港元,并且有关交易是申请者为履行资助协议下所负的义务和责任而合理所需的,以及采购价格合理。申请者须以书面确认已符合上述全部要求。

未经秘书处事先以书面批准,申请者不得以现金方式进行任何总值超过5,000港元的单笔交易。

为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科技顾问/服务提供商/供货商不可为申请者提供贷款,以开展科技券项目。

如相关科技券申请是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前接获,秘书处会以发还款项方式向申请者发放不多于项目实际成本三分之二(以创新科技署署长核准的款额为上限)的资助。就此,申请者应在科技券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透过科技券专属网站,以电子方式向秘书处提交所需文件,以便安排发还核准资助款项。 

如该科技券申请是在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一日或之后接获,秘书处会在与申请者签订资助协议后,按申请者的要求发放首期拨款,上限是项目获批资助额的25%,申请者须先根据配对原则投入同一百分比的款项。余下拨款将于秘书处接纳申请者提交的项目完成报告后发放。

本计划不接受申请者以实物出资作为项目成本。

申请者应在科技券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透过科技券专属网站,以电子方式向秘书处提交下列文件,以便安排发还核准资助款项:

  1. 项目最终报告,当中指明项目已经完成,并载有项目开支摘要及项目成果;
  2. 项目成果证明(例如顾问报告、交付收据、软件系统的计算机截图、设备/硬件的照片、举办培训的纪录如照片及培训教材等);
  3. 每个开支项目的付款发票及相应收据正本或副本。发票及收据上的付款人名称必须与申请者名称相同;
  4. 如核准资助额超过五万港元,须向秘书处提交由独立审计师编制的经审计项目收支表;以及
  5. 如核准资助额为五万港元或以下,申请者须拟备及提交最后收支表,并声明该最后收支表准确无误,且所有开支均符合资助协议所载的规定。申请者拟备最后收支表时,可参阅《申请指南》「审计要求」部分提及的《审计师须知》附件内载述的经审计收支表格式。秘书处有权就最后收支表进行详细核查。

逾期递交所需文件,或未能在指定限期内应秘书处的要求就该等文件作出令秘书处满意的补充澄清,可导致暂缓发放、削减或停止发放项目资助。申请者如在专属网站提交最终报告或证明文件时遇到困难而需要协助,可联秘书处。

由2019年12月1日起接获的申请可要求预先发放部分已获批的拨款。

项目成功获批的申请者如有意提出预先发放拨款的要求,须在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55章)注册的持牌银行以企业/机构的名义维持独立的无风险计息港元账户,此帐户只可处理与项目相关的所有收入与开支(「指定银行账户」)。

由于科技券以3(政府):1(企业/机构)的配对方式提供资助,申请者须先将按比例应承担的出资份额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并在要求首期拨款时提供存款证明。

举例来说,获批的科技券项目如涉总项目成本40万元,而当中30万元获政府资助,10万元由申请者负责。政府会在申请者于指定银行账户存入2万5千元(即10万元的25%)后,发放相应的最高首期拨款7万5千元(即30万元的25%)。申请者如存入3万元(即多于10万元的25%),政府的首期拨款仍然是7万5千元。如申请者只存入1万元(即10万元的10%),则政府的首期拨款会是3万元(即30万元的10%)。

每个项目一般应在12个月内完成。申请者如需修订项目完成日期,应事先征求秘书处批准。项目提早完成,或延长推行期不超过六个月,则无须获得秘书处事先批准,惟申请者必须事先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通知并在项目最终报告中纪录有关的修改。在无需增加核准资助额的情况下申请延长项目期限超过六个月,将按个别情况予以考虑。申请者应提供充分理据,供秘书处评估提出的更改是否合理。如申请者未经事先批准而将项目完成日期延长超过六个月,秘书处有权暂缓向申请者发放资助的任何部分,以及/或撤回向申请者批出的全部或部分资助。

任何修改项目范畴(即获批准的科技方案)、或增加核准项目总成本、或增加项目的创新及科技基金资助总额的要求,将不获受理。至于项目的其他修改,申请者应透过科技券计划管理系统,以电子方式提交要求。在采纳有关修改前,必须取得秘书处事先批准。

如申请者不论任何原因终止项目,均应立即以书面通知秘书处,说明终止项目的原因。秘书处可向申请者发出书面通知,随时终止全部或部份资助,并实时生效。

在一般情况下,申请者会在提交全部所须文件(包括项目最终报告)/补充数据,以及项目最终报告获秘书处接纳后获发还款项。

如申请者因不可预计的情况而需要修改获批项目,则有关修改(包括更改项目开展或完成日期、顾问、服务提供商、设备及/或预算),均须取得秘书处事先批准。视乎提出的修改程度,以及有关修改对项目成果的影响,秘书处在审批前或会征求科技券计划委员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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