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格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 申请人应属于公营及企业两个界别:
(a) 公营界别包括:
i. 下列研发中心:
- 汽车科技研发中心;
- 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
- 香港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
- 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以及
- 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
ii. 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的本地大学;
iii. 载于「指定本地研究机构」名单(表1)的机构(该等机构由创新科技署署长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附表45第19(1)条指定), 但受教资会资助的本地大学及研发中心除外;以及
iv. 非牟利或慈善性质的专业团体、行业商会及非政府机构。
(b) 企业界别包括:
i. 公司; 以及
ii. 上文第(a)段没有涵盖的机构、专业团体、行业商会及非政府机构。
- 上文第 (a)(i)及 (a)(ii)段所述研发中心及受教资会资助的本地大学,统称为公营界别研究机构;
- 如由企业界别与公营界别的申请机构联合推行项目,申请会视作由企业界别提出;
- 应用基金资助研究和应用与车辆有关的创新科技,并至少达致下列其中一个目标:
(i) 提升驾驶者出行的便利程度;
(ii) 提升道路网络或路面使用效率; 以及
(iii) 改善驾驶安全。
- 项目期限一般不应超过 24 个月;
- 按申请指引列明的要求提供,就项目提供现金及/或实物承担;
- 展示项目执行能力并达到基金所要求的理想进度及完成项目;
- 在项目进行期间必须维持符合申请资格的条件。
申请资格详情请,参照申请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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