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格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 申请人应属于公营界别或企业界别:
- 公营界别包括:
- 下列研发中心:
- 汽车科技研发中心;
- 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
- 香港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
- 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以及
- 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
- 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的本地大学及由香港政府创办的大学;
- 载于「指定本地研究机构」名单(表1)的机构(该等机构由创新科技署署长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附表45第19(1)条指定),但受教资会资助的本地大学、由香港政府创办的大学及研发中心除外;以及
- 非牟利或慈善性质的专业团体、行业商会及非政府机构。
- 企业界别包括:
- 公司; 以及
- 上文没有涵盖的机构、专业团体、行业商会及非政府机构。
- 如由企业界别与公营界别联合推行项目,申请会视作由企业界别提出,资助金额最高为预计项目成本的50%。
- 如由企业界别与公营界别研究机构联合推行项目,申请会视作由企业界别提出,资助金额最高为预计项目成本的70%。
- 应用基金资助研究和应用与车辆有关的创新科技,并至少达致下列其中一个目标:
- 提升驾驶者出行的便利程度;
- 提升道路网络或路面使用效率;以及
- 改善驾驶安全。
- 项目期限一般不应超过 24 个月;
- 按申请指引列明的要求提供,就项目提供现金及/或实物承担;
- 展示项目执行能力并达到基金所要求的理想进度及完成项目;
- 在项目进行期间必须维持符合申请资格的条件。
请参照申请指引,了解申请资格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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