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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交通基金 (STF)

(i) 提升驾驶者出行的便利程度;
(ii) 提升道路网络或路面使用效率; 以及
(iii) 改善驾驶安全。



(i) 企业界别申请机构须最少以现金承担50%的预计项目成本。
(ii) 公营界别研究机构须最少承担10%的预计项目成本,可以是现金、实物或两者混合。
(iii) 公营界别申请机构须最少以现金承担10%的预计项目成本。
(iv) 如属企业界别及公营界别联合提交的申请,申请机构须最少以现金承担50%的预计项目成本。
(v) 如属企业界别及公营界别研究机构联合提交的申请,申请机构须最少以现金承担30%的预计项目成本。





公营界别
(i) 下列研发中心:
• 汽车科技研发中心;
• 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
• 香港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
• 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以及
• 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
(ii) 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的本地大学及由香港政府创办的大学;
(iii) 载于「指定本地研究机构」名单(表1)的机构(该等机构由创新科技署署长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附表45第19(1)条指定),但受教资会资助的本地大学、由香港政府创办的大学及研发中心除外;以及
(iv) 非牟利或慈善性质的专业团体、行业商会及非政府机构。

企业界别包括:
(i) 公司; 以及
(ii) 上文没有涵盖的机构、专业团体、行业商会及非政府机构。

如由企业界别与公营界别联合推行项目,申请会视作由企业界别提出。

如由企业界别与公营界别研究机构联合推行项目,申请会视作由企业界别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