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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交通基金 (STF)

(i) 提升驾驶者出行的便利程度;
(ii) 提升道路网络或路面使用效率; 以及
(iii) 改善驾驶安全。


(i) 企业界别最少以现金承担50%项目成本;
(ii) 公营界别研究机构最少承担10%项目成本,可以是现金、实物或两者混合;
(iii) 公营界别最少以现金承担10%项目成本。




(i)下列研发中心:
- 汽车科技研发中心;
- 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
- 香港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
- 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 以及
- 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

(ii) 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的本地大学;

(iii) 载于「指定本地研究机构」名单(表1)的机构1(该等机构由创新科技署署长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附表45第19(1)条指定),但受教资会资助的本地大学及研发中心除外,以及非牟利或慈善性质的专业团体、行业商会及非政府机构;

(iv) 公司以及以上(i),(ii),(iii)项中没有涵盖的机构、专业团体、行业商会及非政府机构。





ineligible

很抱歉,你不适合申请「智慧交通基金」

合资格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 申请人应属于公营及企业两个界别:
(a) 公营界别包括:
i. 下列研发中心:
- 汽车科技研发中心;
- 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
- 香港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
- 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以及
- 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
ii. 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资助的本地大学;
iii. 载于「指定本地研究机构」名单(表1)的机构(该等机构由创新科技署署长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附表45第19(1)条指定), 但受教资会资助的本地大学及研发中心除外;以及
iv. 非牟利或慈善性质的专业团体、行业商会及非政府机构。

(b) 企业界别包括:
i. 公司; 以及
ii. 上文第(a)段没有涵盖的机构、专业团体、行业商会及非政府机构。

- 上文第 (a)(i)及 (a)(ii)段所述研发中心及受教资会资助的本地大学,统称为公营界别研究机构;

- 如由企业界别与公营界别的申请机构联合推行项目,申请会视作由企业界别提出;

- 应用基金资助研究和应用与车辆有关的创新科技,并至少达致下列其中一个目标:

(i) 提升驾驶者出行的便利程度;
(ii) 提升道路网络或路面使用效率; 以及
(iii) 改善驾驶安全。

- 项目期限一般不应超过 24 个月;

- 按申请指引列明的要求提供,就项目提供现金及/或实物承担;

- 展示项目执行能力并达到基金所要求的理想进度及完成项目;

- 在项目进行期间必须维持符合申请资格的条件。

申请资格详情请,参照申请指引

你不适合申请智慧交通基金,但可考虑其他中小企资助计划。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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