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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交通基金 (STF)

(i) 提升駕駛者出行的便利程度;
(ii) 提升道路網絡或路面使用效率; 以及
(iii) 改善駕駛安全。


(i) 企業界別最少以現金承擔50%項目成本;
(ii) 公營界別研究機構最少承擔10%項目成本,可以是現金、實物或兩者混合;
(iii) 公營界別最少以現金承擔10%項目成本。




(i)下列研發中心:
- 汽車科技研發中心;
- 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
- 香港紡織及成衣研發中心;
- 物流及供應鏈多元技術研發中心; 以及
- 納米及先進材料研發院;

(ii) 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的本地大學;

(iii) 載於「指定本地研究機構」名單(表1)的機構1(該等機構由創新科技署署長根據《税務條例》(第112章)附表45第19(1)條指定),但受教資會資助的本地大學及研發中心除外,以及非牟利或慈善性質的專業團體、行業商會及非政府機構;

(iv) 公司以及以上(i),(ii),(iii)項中沒有涵蓋的機構、專業團體、行業商會及非政府機構。





ineligible

很抱歉,你不適合申請「智慧交通基金」

合資格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 申請人應屬於公營及企業兩個界別:
(a) 公營界別包括:
i. 下列研發中心:
- 汽車科技研發中心;
- 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
- 香港紡織及成衣研發中心;
- 物流及供應鏈多元技術研發中心;以及
- 納米及先進材料研發院;
ii. 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的本地大學;
iii. 載於「指定本地研究機構」名單(表1)的機構 (該等機構由創新科技署署長根據《税務條例》(第112章)附表45第19(1)條指定), 但受教資會資助的本地大學及研發中心除外;以及
iv. 非牟利或慈善性質的專業團體、行業商會及非政府機構。

(b) 企業界別包括:
i. 公司; 以及
ii. 上文第(a)段沒有涵蓋的機構、專業團體、行業商會及非政府機構。

- 上文第 (a)(i)及 (a)(ii)段所述研發中心及受教資會資助的本地大學,統稱為公營界別研究機構;

- 如由企業界別與公營界別的申請機構聯合推行項目,申請會視作由企業界別提出;

- 應用基金資助研究和應用與車輛有關的創新科技,並至少達致下列其中一個目標:

(i) 提升駕駛者出行的便利程度;
(ii) 提升道路網絡或路面使用效率; 以及
(iii) 改善駕駛安全。

- 項目期限一般不應超過 24 個月;

- 按申請指引列明的要求提供,就項目提供現金及/或實物承擔;

- 展示項目執行能力並達到基金所要求的理想進度及完成項目;

- 在項目進行期間必須維持符合申請資格的條件。

申請資格詳情請,參照申請指引

你不適合申請智慧交通基金,但可考慮其他中小企資助計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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