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格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 申請人應屬於公營及企業兩個界別:
(a) 公營界別包括:
i. 下列研發中心:
- 汽車科技研發中心;
- 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
- 香港紡織及成衣研發中心;
- 物流及供應鏈多元技術研發中心;以及
- 納米及先進材料研發院;
ii. 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的本地大學;
iii. 載於「指定本地研究機構」名單(表1)的機構 (該等機構由創新科技署署長根據《税務條例》(第112章)附表45第19(1)條指定), 但受教資會資助的本地大學及研發中心除外;以及
iv. 非牟利或慈善性質的專業團體、行業商會及非政府機構。
(b) 企業界別包括:
i. 公司; 以及
ii. 上文第(a)段沒有涵蓋的機構、專業團體、行業商會及非政府機構。
- 上文第 (a)(i)及 (a)(ii)段所述研發中心及受教資會資助的本地大學,統稱為公營界別研究機構;
- 如由企業界別與公營界別的申請機構聯合推行項目,申請會視作由企業界別提出;
- 應用基金資助研究和應用與車輛有關的創新科技,並至少達致下列其中一個目標:
(i) 提升駕駛者出行的便利程度;
(ii) 提升道路網絡或路面使用效率; 以及
(iii) 改善駕駛安全。
- 項目期限一般不應超過 24 個月;
- 按申請指引列明的要求提供,就項目提供現金及/或實物承擔;
- 展示項目執行能力並達到基金所要求的理想進度及完成項目;
- 在項目進行期間必須維持符合申請資格的條件。
申請資格詳情請,參照申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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