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智慧交通基金 (STF)

(i) 提升駕駛者出行的便利程度;
(ii) 提升道路網絡或路面使用效率; 以及
(iii) 改善駕駛安全。



(i) 企業界別申請機構須最少以現金承擔50%的預計項目成本。
(ii) 公營界別研究機構須最少承擔10%的預計項目成本,可以是現金、實物或兩者混合。
(iii) 公營界別申請機構須最少以現金承擔10%的預計項目成本。
(iv) 如屬企業界別及公營界別聯合提交的申請,申請機構須最少以現金承擔50%的預計項目成本。
(v) 如屬企業界別及公營界別研究機構聯合提交的申請,申請機構須最少以現金承擔30%的預計項目成本。





公營界別
(i) 下列研發中心:
• 汽車科技研發中心;
• 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
• 香港紡織及成衣研發中心;
• 物流及供應鏈多元技術研發中心;以及
• 納米及先進材料研發院;
(ii) 受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資助的本地大學及由香港政府創辦的大學;
(iii) 載於「指定本地研究機構」名單(表1)的機構(該等機構由創新科技署署長根據《税務條例》(第112章)附表45第19(1)條指定),但受教資會資助的本地大學、由香港政府創辦的大學及研發中心除外;以及
(iv) 非牟利或慈善性質的專業團體、行業商會及非政府機構。

企業界別包括:
(i) 公司; 以及
(ii) 上文沒有涵蓋的機構、專業團體、行業商會及非政府機構。

如由企業界別與公營界別聯合推行項目,申請會視作由企業界別提出。

如由企業界別與公營界別研究機構聯合推行項目,申請會視作由企業界別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