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格申请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 现有运输营运商,以香港为业务基地(包括跨境运输)
-从事营运商用运输工具,包括货车(包括特别用途车辆)、的士、小型巴士、巴士、船只、电单车、非道路车辆(适用于获运输署或香港机场管理局审批的车辆型号),或慈善/非牟利机构为其客户提供服务的上述运输工具;
- 从事相关运输服务超过一年,并提供文件证明已拥有/使用拟试验的绿色创新技术产品的传统同类产品至少一年;
- 预计在试验后会继续从事相关运输服务,以待试验取得成果;
- 有能力把试验的新技术(如试验成功)更广泛应用于本身的业务;
已设置自用充电站或将在同一份申请书中申请设置自用充电站,以支援受资助产品的日常充电(适用于受资助的电动产品),但获政府豁免的情况除外;
- 愿意与其他营运商分享受资助产品的试验结果;
- 除鼓励使用电动车辆及环保商业车辆的税务宽减计划外,没有正在接受或曾经接受由其他政府部门、公共机构或慈善团体批出的资助,而有关资助与申请新能源运输基金的资助有相同用途;
- 不属于拟申请试验的绿色创新技术产品的供应商、生产商或其关連公司*。
* : 新能源运输基金下的「关连公司」是指:
(i) 直接拥有申请者公司50%以上股份的控股公司;
(ii) 上文(i)段所述的控股公司直接拥有50%以上股份的附属公司;以及
(iii) 该申请者直接拥有50%以上股份的附属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