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格申請者須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 現有運輸營運商,以香港為業務基地(包括跨境運輸);
- 從事營運商用運輸工具,包括貨車(包括特別用途車輛)、的士、小型巴士、巴士、船隻、電單車、非道路車輛(適用於獲運輸署或香港機場管理局審批的車輛型號),或慈善/非牟利機構為其客戶提供服務的上述運輸工具;
- 從事相關運輸服務超過一年,並提供文件證明已擁有/使用擬試驗的綠色創新技術產品的傳統同類產品至少一年;
- 預計在試驗後會繼續從事相關運輸服務,以待試驗取得成果;
- 有能力把試驗的新技術(如試驗成功)更廣泛應用於本身的業務;
已設置自用充電站或將在同一份申請書中申請設置自用充電站,以支援受資助產品的日常充電(適用於受資助的電動產品),但獲政府豁免的情況除外;
- 願意與其他營運商分享受資助產品的試驗結果;
- 除鼓勵使用電動車輛及環保商業車輛的稅務寬減計劃外,沒有正在接受或曾經接受由其他政府部門、公共機構或慈善團體批出的資助,而有關資助與申請新能源運輸基金的資助有相同用途;
不屬於擬申請試驗的綠色創新技術產品的供應商、生產商或其關連公司*。
* : 新能源運輸基金下的「關連公司」是指:
(i) 直接擁有申請者公司50%以上股份的控股公司;
(ii) 上文(i)段所述的控股公司直接擁有50%以上股份的附屬公司;以及
(iii) 該申請者直接擁有50%以上股份的附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