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机构均合资格申请低碳绿色科研基金:
(a) 指定本地公营科研机构
指本地大学(包括所有由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的院校)、根据《专上学院条例》(第 320章)註冊的自资学位颁授院校、香港生产力促进局、职业训练局、制衣业训练局或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
(b) 研发中心
指由创新及科技基金指定的五所研发中心中的任何一所,即汽车科技研发中心、获指定为资讯及通讯技术研发中心的香港应用科技研究院、香港纺织及成衣研发中心、物流及供应链多元技术研发中心,以及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
(c) 本地公司
指下列公司:
i) 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章)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
ii)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 310章)在香港登记的公司;及
iii) 非政府资助机构或其附属公司
(政府资助机构指接受政府经常拨款的机构 。有关拨款用作支付这些机构为公众提供服务的运作开支。经常拨款可能占有关机构收入的很大部分,或仅属小额的供款╱赞助,在有关机构的总收入中占一个很小的比例。)
詳情請参阅低碳綠色科研基金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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