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機構均合資格申請低碳綠色科研基金:
(a) 指定本地公營科研機構
指本地大學(包括所有由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資助的院校)、根據《專上學院條例》(第 320章)註冊的自資學位頒授院校、香港生產力促進局、職業訓練局、製衣業訓練局或香港生物科技研究院。
(b) 研發中心
指由創新及科技基金指定的五所研發中心中的任何一所,即汽車科技研發中心、獲指定為資訊及通訊技術研發中心的香港應用科技研究院、香港紡織及成衣研發中心、物流及供應鏈多元技術研發中心,以及納米及先進材料研發院。
(c) 本地公司
指下列公司:
i) 根據《公司條例》(第 622章)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
ii) 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 310章)在香港登記的公司;及
iii) 非政府資助機構或其附屬公司
(政府資助機構指接受政府經常撥款的機構 。有關撥款用作支付這些機構為公眾提供服務的運作開支。經常撥款可能佔有關機構收入的很大部分,或僅屬小額的供款╱贊助,在有關機構的總收入中佔一個很小的比例。)
詳情請參閱低碳綠色科研基金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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