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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申請這項「資助計劃」的人士,請於網上提交專利申請資助計劃申請 (網上申請表: https://apply.pag.hkpc.org/); 或

正確填妥申請表格內的所有內容﹝一式兩份﹞交回生產力促進局或創新科技署便可以。資助申請表可在此下載 
https://www.itc.gov.hk/ch/fund_app/patent_app_grant.html

個人申請人應隨申請表付上香港身份證副本和地址證明各一份。

申請公司應隨申請表付上公司註冊證書,商業登記證,以及提交予公司註冊處的法團成立表格(表格NNC1) 或周年申報表(表格NAR1) 的副本和地址證明各一份。申請公司的代表須出示公司發出的授權書,正式授權他/她在申請PAG時代表公司行事。

這項「資助計劃」現時的執行機構是香港生產力促進局。

只要是以往從未擁有任何專利的香港註冊公司、香港永久居民或准予逗留本港不少於七年的香港居民均可以提出申請。

如屬個人申請人,則申請人必須為該發明的唯一發明人或其中一名共同發明人。

如屬申請公司,則該發明的每一名發明人均必須為與申請公司有直接關係的人士,例如擁有者、股東、董事或職員。

「資助計劃」鼓勵以往從未擁有任何專利及未曾獲這項「資助計劃」資助,而又首次申請專利的公司或人士申請專利註冊。申請公司必須提供持有50%或以上股權的股東(大股東) 的資料。如申請公司的關聯公司(即擁有相同大股東的公司) 曾獲這項「資助計劃」資助,申請公司便不會獲得資助。

只要你在申請這項「資助計劃」之前未成功獲頒該國家或其他任何國家或地區的任何專利證書便可以。但是資助金額只會在「資助計劃」批准後才能使用,資助款項只會發放給執行機構以支付申請費用。

請注意,如「資助計劃」申請內提及的專利申請費用已經由其他政府計劃撥款支付 (例如創新及科技支援計劃、大學與產業合作計劃、夥伴研究計劃及發展品牌、升級轉型及拓展內銷市場的專項基金等),該申請將不會獲得資助。

申請人須立即以書面通知執行機構有關「資助計劃」申請的任何資料更改,包括有關在提交申請後由其他政府局或部門隨後批出的資助的資料。

不是。只有被創新科技署視為具備科技元素及能作工業應用的發明品才符合本「資助計劃」的申請資格。

要視乎該發明的複雜程度;根據過往的經驗,一般申請都能在港幣3,300元至10,200元內完成。倘若需要第三方(通常是專利代理人/專利律師)提供專利可行性意見,以評審有關發明獲頒專利的機會,則所需的費用可能較高。一份第三方的專利可行性意見的費用一般約為港幣4,500元起。(詳見附件一)

所有申請將交由執行機構以機密方式處理。程序簡括如下:

  1. 收到申請表
  2. 評估申請資料的真確性
  3. 確認資料是否足夠開始進行專利檢索及技術評審
  4. 判斷有關發明是否有足夠的新穎性
  5. 進行專利檢索及技術評審
  6. 進行受讓人檢索
  7. 獲取檢索報告(若申請人提供檢索報告,申請人應提供檢索報告的原件或經核證的真實副本以供檢查)
  8. 與發明人親自在香港進行面談
  9. 建議創新科技署批准或拒絕申請﹝創新科技署擁有最終決定權﹞

 

詳細申請程序請參閱見附件二

進行專利檢索和技術評審的目的是判斷申請人的發明是否有足夠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以及從覆蓋超過48個國家的專利資料庫中檢查有關發明是否已被他人註冊,從而評審有關發明獲頒發明專利的機會。

我們會在收到由申請人遞交的已完整填妥的申請表後開始替申請人進行專利檢索和技術評審。首先會進行申請人姓名檢索以確定申請人是否合乎申請資格(即在遞交申請前從未擁有任何專利),然後再作專利檢索和技術評審。檢索及評審的費用將視乎檢索及評審的複雜程度以及是否需要第三方(通常是專利代理人/專利律師)提供專利可行性意見而定,不包含第三方專利可行性意見的檢索及評審直接費用一般都在港幣3,300元至10,200元內完成。

假若專利局的專利檢索結果顯示有關發明能獲頒發明專利的機會不高,申請人可提出其發明與專利局的專利檢索報告中列出之現有技術的專利文獻的不同之處等相關資料,以索取由第三方提供有關發明能成功獲頒發明專利的機會的專利可行性意見。若第三方專利可行性意見仍和專利局的專利檢索結果相同(即有關發明能成功獲頒發明專利的機會不高),申請人可考慮向另一位專利代理人/專利律師索取進一步的第三方專業意見 (亦是最後一次),以了解該發明是否有合理的機會獲得發明專利 。根據本局經驗,一份第三方專利可行性意見的費用一般約為港幣4,500元起,而檢索及評審總費用可為港幣15,000元。

在整個專利檢索和技術評審過程中,我們會事先通知申請人並在得到申請人的同意後才進行有關檢索和評審。檢索及評審的所有直接費用要由申請人預先支付,待「資助計劃」申請獲批准後便可取回檢索及評審費的90%。但若果「資助計劃」申請不獲批准,檢索及評審費則須全數由申請人負責。

為使專利檢索的結果更準確,申請人必須在「資助申請表」第三部份第3項中「有關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範圍」在專利保護範圍的基礎上作出完整的描述,並以清楚並簡要的文字寫出發明需要保護的技術特徵。請參考在以下註腳中的連結[1]

 

[1]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 第二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0)

[Link: https://www.cnipa.gov.cn/art/2015/9/2/art_98_28203.html]                             

 

“實用新型申請撰寫示例(說明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0)

[Link: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6/5/art_1517_92472.html]

 

“Regulations under the PCT -Rule 6, The Claims, 6.3 (b)”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2011)

[Link: http://www.wipo.int/pct/en/texts/rules/r6.htm#_6_3 ] (英文版,不設有中文版)

 

“PCT International Search and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Guidelines, Chapter 5, Section 5.05 ”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2019)

[Link: http://www.wipo.int/pct/en/texts/gdlines.html] (英文版,不設有中文版)

 

我們會向申請人查詢能否提供更多的有關資料,如果申請人在執行機構發出第二次提醒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未收到申請人的回覆或未提供相關資料,我們會建議申請人撤回申請。

申請的確實時間要視乎每個個案的情況而定,包括發明內容的複雜性和申請人是否已經提供補充資料。根據我們過往的經驗,在申請人提供充足資料的情況下,由提交申請表格至創新科技署批准或拒絕有關申請,需要大概六至九個多月的時間。

一般來說,我們會替申請人進行專利檢索和技術評審,而成功機會就要視乎發明本身的質素及檢索和評審的結果而定。這個資助計劃由1998年開始到現在,約有一半的申請成功獲批。

不是。資助金額可用於支付有關專利申請所需的其他直接費用 (包括申請費,審查費,領証費等),外觀設計將不會獲得資助。請注意,這項「資助計劃」不會支付任何於本申請獲批准日期前產生的開支(包括由申請者提交的專利申請) ,亦不會資助已獲頒專利的續期費。

為確保有足夠資金來完成至少一項專利註冊,一部分的資助款項(港幣70,000元)將被預留用作支付在向專利當局提交專利申請後的程序中(亦即提交後階段[2])所產生的費用。

 

[2] 專利申請提交階段包括準備專利說明書及向專利當局提交專利申請。提交後階段是指提交專利申請後的所有手續。如有疑問,可向執行機構查詢。  

不是。資助金額能夠使用於申請任何國家或地區的專利;不過每項獲批准申請的最高資助金額是港幣25萬元或專利申請直接費用總額的90%,以金額較低者為準。

 

「資助計劃」的資助於申請獲批當日起計三年內有效,而資助金額不能轉讓。創新科技署及/或執行機構可在「資助計劃」屆滿後的兩年內,直接與申請人或在申請表第一部分所提供的任何人士聯絡,以便查詢獲「資助計劃」資助的專利註冊的進度/結果。

須要。每項獲批申請的最高資助額可達港幣25萬元或專利申請直接費用(包括專   利檢索和技術評審費用)總額的90%(以金額較低者為准),申請人須承擔餘下的10% (即最高為港幣27,777.80元)。申請獲批准後,申請人需要指定專利代理人處理專利申請事項,並根據每次報價的金額向香港生產力促進局支付剩餘的申請直接費用。請注意,在資助期間,所有相關的專利申請須共享總資助金額。

本計劃的資助金額未必足以支付專利申請的一切開支,而申請人須要負擔餘額。

倘若「資助計劃」獲得批准,申請人必須委任專利代理人處理相關的專利申請。獲委任的專利代理人須符合由執行機構所發出的「專利代理人指南」內規定的資格及條件。如創新科技署或執行機構不滿意專利代理人處理專利申請的資格或專業知識,創新科技署或執行機構可拒絕相關專利代理人的委任。

「專利代理人指南」已於2019年2月份首次發布,最新版本之詳情請查看以下連結:

https://bee.hkpc.org/media/ygiaxy5z/guide_for_patent_agents.pdf (只有英文版)

根據「專利代理人指南」,在評審過程中,如檢索報告的結果不理想,但申請人仍希望繼續進行資助申請,則申請人必須委任專利代理人以提供第三方意見,以確認發明有獲頒專利的機會。為確保意見的公正性,提供意見的專利代理人不得與申請獲批准後而獲委任處理專利申請事宜的專利代理人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關係或聯繫。

如屬個人申請人,申請人及發明人均不得與其指定處理專利申請的專利代理的擁有者、股東、高級人員或管理人員和/或其負責處理該申請的僱員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的私人利益#,或有任何關聯或聯繫。

如屬申請公司,申請公司的發明人、擁有者、股東、董事、高級人員或管理人員與其指定處理專利申請的專利代理的擁有者、股東、高級人員或管理人員和/或其負責處理該申請的僱員均不得有任何直接或間接私人利益#,或有任何關聯或聯繫。

#私人利益包括該人員的財務和其他利益以及下列人士的財務和其他利益: 其家人或其他親屬、私交友好、所屬會社及協會,與他有個人或社會聯繫的任何其他組別人士,或他曾受恩惠或可能欠下人情的任何人。

如有任何利益衝突的變化,申請人或任何發明人須立即以書面通知生產力局。

申請人及專利代理機構須遵守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申請人及專利代理機構應禁止其有聯繫者或有關連人士(包括參與負責處理專利申請的擁有者、股東、董事、高級人員 、僱員、代理人、供應商、顧問、承包商和其他人員),在處理「資助計劃」專利申請時提供、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如“防止賄賂條例”中所定義)。如申請人及專利代理機構或其有聯繫者或有關連人士(包括擁有者、股東、董事、高級人員 、僱員、代理人、供應商、顧問、承包商和參與資助計劃的其他人員)在進行專利申請時違反任何“防止賄賂條例”的條款,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權立即暫停和/或終止該專利申請資助計劃,並要求申請人及專利代理機構承擔任何或所有香港生產力促進局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可能因此而遭受的損失或損害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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