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向生产力局及/或政府提供的个人资料将予保密。惟对为满足收集个人资料的目的或直接与该目的有关之其他目的而言属必需时,生产力局及/或政府可将有关个人资料提供予下列各方:
- 任何生产力局及/或政府的授权人、受让人及所有权继承人,以达成收集该资料时拟将该资料用于的目的(需按照“直接推广”条款取得同意),以及生产力局及/或政府的商业伙伴用于上述“直接推广”条款所列明之用途;
- 外部人员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机构或其他机构、协会或组织、您的推荐人、政府机构、评估或考试委员会及颁授资格的机构),用于收集该资料的目的或与之直接相关的目的,或在条例允许的情况下收集该资料;
- 对生产力局及/或政府负有保密责任及承诺保密该等资料的任何其他人士或公司,惟有关人士或公司须有充分理由拥有有关资料;
- 就生产力局及/或政府业务运营向生产力局及/或政府提供行政、营销及研究、分销、资料处理及分析、电话营销、电讯、电脑、财务、付款或其他服务的生产力局的顾问、代理人、承包商、供应商及任何第三方服务供应商;
- 生产力局及/或政府的保险公司及其再保险人、经纪人及代理人;
- 法律、法令或要求规定或授权的政府及监管机构、调查机构、法院、执法机关及其他机构;
- 就您参与资助计划及/或活动时,为支持费用支付而属必要的任何金融机构或付款服务供应商;及/或
- 应您的要求,您的授权代表或法律顾问。
生产力局及/或政府在以下情况下可能会将您的个人资料披露给第三方:(i) 当法律规定、法令要求或为配合搜查令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调查时;(ii) 根据生产力局及/或政府的真诚信念,披露是法律要求的,或者在其他方面是为了进行合法索偿或辩护、获取法律意见、行使及保障生产力局及/或政府的合法权利,或保护个人生命、身体或财产安全时;或(iii) 执行生产力局及/或政府的规例及附则或防止未经授权进入生产力局及/或政府的场所。同时,如果生产力局及/或政府有理由相信披露个人资料是为了查证、联系可能妨碍(无论是有意或其他)生产力局及/或政府权利或运作的某人的身份(或任何其他人可能因此而受伤害时),或向该人提出法律诉讼属必要时,生产力局及/或政府可能会将您的个人资料披露给第三方。
如适用,生产力局及/或政府也可能在涉及整个生产力局或部分涉及生产力局的并购或出售事项,或作为企业重组或企业控制权的其他变动的一部分,将其所保存的您的任何资料作为一项资产予以转移(包括作为清盘或破产程序的一部分作出的转移)。
生产力局及/或政府收集或获取的个人资料可能会转移到其他司法管辖区,而该司法管辖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护可能不如您所属的司法管辖区。您向生产力局及/或政府提交个人资料、或申请参与生产力局及/或政府的资助计划及/或活动,即视为知悉并同意有关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