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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服務供應商資助先導計劃

申請資格

所有按照《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在香港登記,以及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的非上市企業,並符合以下條件,均可遞交申請:

  • 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務,如供應鏈及分銷管理等增值服務;
  • 業務須與進口或出口物流服務有關; 以及
  • 在項目進行期間必須維持符合申請資格的條件。

資助金額

  • 每間申請企業的最高累計資助金額上限(連項目審計費)合共為港幣二百萬元。
  • 除獲批項目所需的審計費用外,政府最多資助個別項目總核准開支的三分之二 ,而申請企業須承擔該項目的餘下總核准開支。
  • 每個項目均須進行審計,獲資助的審計費用最多為港幣一萬元,並會計入申請企業的累計資助金額內。
  • 每間申請企業最多可獲資助四個核准項目,而每一個核准項目必須在24個月內完成。
  • 實際資助金額將按實報實銷原則或每間申請企業最高累計資助金額上限進行計算,以較低者爲準。
  • 獲批的項目不能同時受惠於其他的政府資助計劃。

申請時間

  • 本計劃全年接受申請。
  • 申請處理時間會視乎申請所需證明文件是否齊全。

審批標準

  • 申請項目須透過應用科技及/或資訊系統,提升物流增值服務的生產力及效率。
  • 申請會根據個別情況及因素進行審批。
  • 申請項目的審批原則包括:
    1. 申請項目與申請企業的業務是否相關,即申請企業的業務生產力及營運效率會否因為申請項目而有所提升
    2. 預算是否合理
    3. 推行細節是否合理
    4. 服務供應商的能力
    5. 服務供應商的過往記錄(如有)
  • 詳情請參閲申請指引

項目監管

  • 為方便監管及評估核准項目,成功申請的企業必須提交報告予秘書處作檢視。成功申請的企業須向秘書處提交進度報告和終期報告以呈交至管理委員會審批。

項目推行時間           

提交進度報告           

提交終期報告及最終審計帳目

18 個月或以下

無須提交

項目完成後兩個月內提交

18 個月以上至24個月

須於項目開始的12個月後的一個月內提交一份涵蓋首12個月的進度報告

項目完成後兩個月內提交

 

  • 秘書處將就進度報告及終期報告中所述的項目進度及成果,與資助協議隨附的項目建議書中所述的推行計劃及成果進行比較,以檢視項目進度及評估項目成效。
  • 如有需要,秘書處或會進行實地審查,了解已核准項目的進度和結果。

發放撥款

  • 成功申請的企業可於簽訂資助協議後獲取核准撥款總數的百分之五十作為項目首期撥款。
  • 終期撥款會在項目完成,以及終期報告獲管理委員會及秘書處接納後,發放予成功申請的企業。

暫停或終止資助

  • 政府保留暫停或終止資助核准項目的一切權利。 核准項目一旦被暫停或終止,申請企業便無權收取本先導計劃的撥款。核准項目的任何相關開支應由申請企業全數承擔。申請企業並須將所有/部份已發放的項目撥款(不論申請企業是否已運用該筆撥款),連同有關行政、法律及其他相關開支和款項,一併經由秘書處退回給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