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物流推廣資助計劃 (LPFS)

計劃範圍

計劃資助在香港舉辦並與推廣現代及智慧物流直接相關的項目,包括但不限於獎勵計劃、研討會、工作坊、嘉年華、路演、比賽、展覽會、會議、製作宣傳品等。目標參加者/受惠者/受眾可包括學生、年青人、物流業界(例如物流公司和從業員)和海內外的市民大眾。

申請機構資格

申請機構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申請本計劃 –

  • 非分配利潤機構、慈善專業團體或或與香港物流業相關的非政府組織,例如專業團體、工商協會、學術和培訓機構、研究機構或其他行業支援組織,均合資格申請。 這些機構應是法定機構或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例下設立、註冊及登記的機構。
  • 申請機構必須為的推廣項目的主辦機構。

資助金額

  • 計劃下每個推廣項目的最高資助額為核准項目總開支的100% 。
  • 每個項目均須進行審計,獲資助的審計費用最多為港幣一萬元。
  • 實際資助額將按個別情況和實報實銷原則而定。
  • 項目或項目中的個別措施如已獲/將獲政府的其他資助,該項目或項目中的措施將不符合本計劃的資助資格。申請機構如打算就同一項目接受本資助計劃以外的其他贊助,必須事先獲得政府書面批准。

申請時間

  • 本計劃全年接受申請。
  • 申請處理時間會視乎申請所需證明文件是否齊全。

審批準則

  • 基建及推廣小組及秘書處將根據各申請個案的個別情況進行審批。
  • 項目的審批準則包括:
    1. 建議項目與計劃目標是否相關
    2. 預算是否合理
    3. 推行細節是否合理
    4. 申請機構的能力
    5. 建議推廣項目的獨特性和成效

  • 詳情請參閲申請指引

項目監管

  • 在項目完成後兩個月內,獲資助申請機構須向秘書處提交終期報告以便評估獲資助項目。
  • 秘書處會將項目成果與已核准的申請表內所列的目的和目標作出比較,從而審閱報告並評審項目的成效。
  • 秘書處可能進行實地審查,包括隨機、突擊和例行檢查,以核實個別項目的進度和結果。

發放撥款

  • 成功申請機構可於簽訂資助協議後獲取核准資助額的百分之五十作為項目首期撥款。
  • 終期撥款會在項目完成後,以及終期報告獲管理委員會及秘書處接納後,發放予成功申請機構。

暫停或終止資助

  • 政府保留暫停或終止資助核准項目的一切權利。
  • 核准項目一旦被暫停或終止,申請機構便無權收取本計劃的撥款。被暫停或終止項目的任何相關開支應由申請機構全數承擔。
  • 申請機構須將所有/部份已發放的項目撥款(不論申請機構是否已運用該筆撥款),連同有關行政、法律及其他相關開支和款項,一併經由秘書處退回給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