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步:如欲了解「科技券计划」详请,请浏览网页。
浏览网页
(A) 指定数目的书面报价:- 每次採购项目专用或项目相关的设备或其他货品或服务时,如总值不超过五万港元,申请者须自行(非经其代理人或承判商)取得最少两间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的书面报价。除非申请者提供理据并获秘书处同意,否则采购合约应批予报价符合要求而索价最低的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 每次採购项目专用或项目相关的设备或其他货品或服务时,如总值超过五万港元但不多于30万港元,申请者须自行(非经其代理人或承判商)取得最少三间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的书面报价。除非申请者提供理据并获秘书处同意,否则采购合约应批予报价符合要求而索价最低的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 每次採购项目专用或项目相关的设备或其他货品或服务时,如总值超过30万港元但不多于140万港元,申请者须自行(非经其代理人或承判商)取得最少五间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的书面报价。除非申请者提供理据并获秘书处同意,否则采购合约应批予报价符合要求而索价最低的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 每次採购项目专用或项目相关的设备或其他货品或服务时,如总值超过140万港元,申请者须遵从公开採购程序,使用普罗大众容易接触的渠道以公布招标讯息。
(B) 提供最低数目的採购报价之理据:- 如申请者未能取得所订最低数目的採购报价,必须提供充分理据。- 申请者应在申请时提交指定数目的报价,作为妥善取得报价的证明。- 申请者须确保提交的报价尽可能是可比较的(例如涵盖建议系统的相同功能、或具有相同功能的设备),以便利秘书处及委员会评估。- 如有需要,秘书处可要求申请者取得额外报价或参考资料,为设备、其他货品及服务的成本提供依据。
-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在香港登记;或
-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
- 根据有关条例在香港成立的法定机构
申请资格详情请参照申请指引。
你不适合申请「科技券计划」,但可考虑其他中小企资助计划。
- 香港非上市企业
- 非政府资助机构 或 任何政府资助机构的附属公司
- 提交申请时在本港有实质业务运作,而该业务须与申请项目相关。「空壳公司」不会被视为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
- 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 需相关证明文件,如报税表、强积金供款纪录、商业合约、发票等
-科技券计划就科技服务和方案为项目提供资助,以助申请者提高生产力或将业务流程升级转型。
- 在申请者递交申请前尚未开展的项目才符合科技券资助的资格。申请者运用项目成果的方式,应对其在香港的业务运作有直接帮助。
申请资格详情请,参照申请指引。
- 如申请者未能取得指定的采购报价,必须提供充分理据。
- 申请者应在申请时提交指定数目的报价,作为妥善取得报价的证明。
- 申请者须确保提交的报价尽可能是可比较的(例如涵盖建议系统的相同功能、或具有相同功能的设备),以便利秘书处及委员会评估。
- 如有需要,秘书处可要求申请者取得额外报价或参考数据,为设备、其他货品及服务的成本提供依据。
- 除非申请者提供理据并获秘书处同意,否则采购合约应批予报价符合要求而索价最低的供货商或服务提供商
- 申请者须确保每名报价者/投标者在提交报价或标书时已签署一份诚信及不合谋报价/投标确认书
点击下图连结联络中小企资援组
几个步骤进行资助计划申请资格自助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