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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券 (TVP)

- 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在香港登记;或

-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或

- 根据有关条例在香港成立的法定机构




















eligible

你符合条件,可考虑申请「科技券计划」

下一步:如欲了解「科技券计划」详请,请浏览网页。

浏览网页

合资格申请者须符合以下条件:

(A) 指定数目的书面报价:
- 每次採购项目专用或项目相关的设备或其他货品或服务时,如总值不超过五万港元,申请者须自行(非经其代理人或承判商)取得最少两间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的书面报价。除非申请者提供理据并获秘书处同意,否则采购合约应批予报价符合要求而索价最低的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
- 每次採购项目专用或项目相关的设备或其他货品或服务时,如总值超过五万港元但不多于30万港元,申请者须自行(非经其代理人或承判商)取得最少三间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的书面报价。除非申请者提供理据并获秘书处同意,否则采购合约应批予报价符合要求而索价最低的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
- 每次採购项目专用或项目相关的设备或其他货品或服务时,如总值超过30万港元但不多于140万港元,申请者须自行(非经其代理人或承判商)取得最少五间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的书面报价。除非申请者提供理据并获秘书处同意,否则采购合约应批予报价符合要求而索价最低的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
- 每次採购项目专用或项目相关的设备或其他货品或服务时,如总值超过140万港元,申请者须遵从公开採购程序,使用普罗大众容易接触的渠道以公布招标讯息。

(B) 提供最低数目的採购报价之理据:
- 如申请者未能取得所订最低数目的採购报价,必须提供充分理据。
- 申请者应在申请时提交指定数目的报价,作为妥善取得报价的证明。
- 申请者须确保提交的报价尽可能是可比较的(例如涵盖建议系统的相同功能、或具有相同功能的设备),以便利秘书处及委员会评估。
- 如有需要,秘书处可要求申请者取得额外报价或参考资料,为设备、其他货品及服务的成本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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