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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物流服务供应商资助先导计划

申请资格

所有按照《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在香港登记,以及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的非上市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均可递交申请:

  • 提供第三方物流服务,如供应链及分销管理等增值服务;
  • 业务须与进口或出口物流服务有关; 以及
  • 在项目进行期间必须维持符合申请资格的条件。

资助金额

  • 每间申请企业的最高累计资助金额上限(连项目审计费)合共为港币二百万元。
  • 除获批项目所需的审计费用外,政府最多资助个别项目总核准开支的三分之二 ,而申请企业须承担该项目的余下总核准开支。
  • 每个项目均须进行审计,获资助的审计费用最多为港币一万元,并会计入申请企业的累计资助金额内。
  • 每间申请企业最多可获资助四个核准项目,而每一个核准项目必须在24个月内完成。
  • 实际资助金额将按实报实销原则或每间申请企业最高累计资助金额上限进行计算,以较低者为准。
  • 获批的项目不能同时受惠于其他的政府资助计划。

申请时间

  • 本计划全年接受申请。
  • 申请处理时间会视乎申请所需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审批标准

  • 申请项目须透过应用科技及/或信息系统,提升物流增值服务的生产力及效率。
  • 申请会根据个别情况及因素进行审批。
  • 申请项目的审批原则包括:
    1. 申请项目与申请企业的业务是否相关,即申请企业的业务生产力及营运效率会否因为申请项目而有所提升
    2. 预算是否合理
    3. 推行细节是否合理
    4. 服务供货商的能力
    5. 服务供货商的过往记录(如有)
  • 详情请参阅申请指引

项目监管

  • 为方便监管及评估核准项目,成功申请的企业必须提交报告予秘书处作检视。成功申请的企业须向秘书处提交进度报告和终期报告以呈交至管理委员会审批。

项目推行时间           

提交进度报告           

提交终期报告及最终审计账目

18个月或以下

無須提交

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提交

18个月以上至24个月

须于项目开始的12个月后的一个月内提交一份涵盖首12个月的进度报告

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提交

  • 秘书处将就进度报告及终期报告中所述的项目进度及成果,与资助协议随附的项目建议书中所述的推行计划及成果进行比较,以检视项目进度及评估项目成效。
  • 如有需要,秘书处或会进行实地审查,了解已核准项目的进度和结果。

发放拨款

  • 成功申请的企业可于签订资助协议后获取核准拨款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作为项目首期拨款。
  • 终期拨款会在项目完成,以及终期报告获管理委员会及秘书处接纳后,发放予成功申请的企业。

暂停或终止资助

  • 政府保留暂停或终止资助核准项目的一切权利。 核准项目一旦被暂停或终止,申请企业便无权收取本先导计划的拨款。核准项目的任何相关开支应由申请企业全数承担。申请企业并须将所有/部份已发放的项目拨款(不论申请企业是否已运用该笔拨款),连同有关行政、法律及其他相关开支和款项,一并经由秘书处退回给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