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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意申请这项「资助计划」的人士,请于网上提交专利申请资助计划申请 (网上申请表: https://apply.pag.hkpc.org/); 或

正确填妥申请表格内的所有内容﹝一式兩份﹞交回生产力促进局或创新科技署便可以。资助申请表可在此下载 或 https://www.itc.gov.hk/gb/fund_app/patent_app_grant.html

个人申请人应随申请表付上香港身份证副本和地址证明各一份。           

申请公司应随申请表付上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以及提交予公司注册处的法团成立表格(表格NNC1) 或周年申报表(表格NAR1) 的副本和地址证明各一份。申请公司的代表须出示公司发出的授权书,正式授权他/她在申请资助计划时代表公司行事。

这项「资助计划」现时的执行机构是香港生产力促进局。

只要是以往从未拥有任何专利的香港注册公司、香港永久居民或准予逗留本港不少于七年的香港居民均可以提出申请。

如属个人申请人,则申请人必须为该发明的唯一发明人或其中一名共同发明人。

如属申请公司,则该发明的每一名发明人均必须为与申请公司有直接关系的人士,例如拥有者、股东、董事或职员。

「资助计划」鼓励以往从未拥有任何专利及未曾获这项「资助计划」资助,而又首次申请专利的公司或人士申请专利注册。申请公司必须提供持有50%或以上股权的股东(大股东) 的资料。如申请公司的关联公司(即拥有相同大股东的公司) 曾获这项「资助计划」资助,申请公司便不会获得资助。

只要你在申请这项「资助计划」之前未成功获颁该国家或其他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任何专利证书便可以。但是资助金额只会在「资助计划」批准后才能使用,资助款项只会发放给执行机构以支付申请费用。

请注意,如「资助计划」申请内提及的专利申请费用已经由其他政府计划拨款支付 (例如创新及科技支援计划、大学与产业合作计划、伙伴研究计划及发展品牌、升级转型及拓展内销市场的专项基金等),该申请将不会获得资助。

申请人须立即以书面通知执行机构有关「资助计划」申请的任何资料更改,包括有关在提交申请后由其他政府局或部门随后批出的资助的资料。

不是。只有被创新科技署视为具备科技元素及能作工业应用的发明品才符合本「资助计划」的申请资格。

要视乎该发明的复杂程度;根据过往的经验,一般申请都能在港币3,300元至10,200元内完成。倘若需要第三方(通常是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提供专利可行性意见,以评审有关发明获颁专利的机会,则所需的费用可能较高。一份第三方的专利可行性意见的费用一般约为港币4,500元起。(详见附件一)

所有申请将交由执行机构以机密方式处理。程序简括如下:

  1. 收到申请表
  2. 评估申请资料的真确性
  3. 确认资料是否足够开始进行专利检索及技术评审
  4. 判断有关发明是否有足够的新颖性
  5. 进行专利检索及技术评审
  6. 进行受让人检索
  7. 获取检索报告(若申请人提供检索报告,申请人应提供检索报告的原件或经核证的真实副本以供检查)
  8. 与发明人亲自在香港进行面谈
  9. 建议创新科技署批准或拒绝申请﹝创新科技署拥有最终决定权﹞

 

详细申请程序请参阅见附件二

进行专利检索和技术评审的目的是判断申请人的发明是否有足够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以及从覆盖超过48个国家的专利资料库中检查有关发明是否已被他人注册,从而评审有关发明获颁发明专利的机会。

我们会在收到由申请人递交的已完整填妥的申请表后开始替申请人进行专利检索和技术评审。首先会进行申请人姓名检索以确定申请人是否合乎申请资格(即在递交申请前从未拥有任何专利),然后再作专利检索和技术评审。检索及评审的费用将视乎检索及评审的复杂程度以及是否需要第三方(通常是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提供专利可行性意见而定,不包含第三方专利可行性意见的检索及评审直接费用一般都在港币3,300元至10,200元内完成。

假若专利局的专利检索结果显示有关发明能获颁发明专利的机会不高,申请人可提出其发明与专利局的专利检索报告中列出之现有技术的专利文献的不同之处等相关资料,以索取由第三方提供有关发明能成功获颁发明专利的机会的专利可行性意见。若第三方专利可行性意见仍和专利局的专利检索结果相同(即有关发明能成功获颁发明专利的机会不高),申请人可考虑向另一位专利代理人/专利律师索取进一步的第三方专业意见 (亦是最后一次),以了解该发明是否有合理的机会获得发明专利 。根据本局经验,一份第三方专利可行性意见的费用一般约为港币4,500元起,而检索及评审总费用可为港币15,000元。

在整个专利检索和技术评审过程中,我们会事先通知申请人并在得到申请人的同意后才进行有关检索和评审。及评审的所有直接费用要由申请人预先支付,待「资助计划」申请获批准后便可取回检索及评审费的90%。但若果「资助计划」申请不获批准,检索及评审费则须全數由申请人负责。

为使专利检索的结果更准确,申请人必须在「资助申请表」第三部份第3项中「有关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在专利保护范围的基础上作出完整的描述,并以清楚并简要的文字写出发明需要保护的技术特征。请参考在以下注脚中的连结[1]

 

[1]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0)

[Link: https://www.cnipa.gov.cn/art/2015/9/2/art_98_28203.html]

                              

“实用新型申请撰写示例(说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

[Link: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6/5/art_1517_92472.html]

 

“Regulations under the PCT -Rule 6, The Claims, 6.3 (b)”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2011)

[Link: http://www.wipo.int/pct/en/texts/rules/r6.htm#_6_3 ] (英文版,不设有中文版)

 

“PCT International Search and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Guidelines, Chapter 5, Section 5.05 ”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2019)

[Link: http://www.wipo.int/pct/en/texts/gdlines.html] (英文版,不设有中文版)

我们会向申请人查询能否提供更多的有关资料,如果申请人在执行机构发出第二次提醒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未收到申请人的回复或未提供相关资料,我们会建议申请人撤回申请。

申请的确实时间要视乎每个个案的情况而定,包括发明内容的复杂性和申请人是否已经提供补充资料。根据我们过往的经验,在申请人提供充足资料的情况下,由提交申请表格至创新科技署批准或拒绝有关申请,需要大概六至九个多月的时间。

一般來說,我们会替申请人进行专利检索和技术评审,而成功机会就要视乎发明本身的质素及检索和评审的结果而定。这个资助计划由1998年开始到现在,约有一半的申请成功获批。

不是。资助金额可用于支付有关专利申请所需的其他直接费用 (包括申请费,审查费,领证费等),外观设计将不会获得资助。请注意,这项「资助计划」不会支付任何于本申请获批准日期前产生的开支(包括由申请者提交的专利申请) ,亦不会资助已获颁专利的续期费。

为确保有足够资金来完成至少一项专利注册,一部分的资助款项(港币70,000元)将被预留用作支付在向专利当局提交专利申请后的程序中(亦即提交后阶段[2])所产生的费用。

 

[2] 专利申请提交阶段包括准备专利说明书及向专利当局提交专利申请。提交后阶段是指提交专利申请后的所有手续。如有疑问,可向执行机构查询。  

不是。资助金额能够使用于申请任何国家或地区的专利;不过每项获批准申请的最高资助金额是港币25万元或专利申请直接费用总额的90%,以金额较低者为准。

「资助计划」的资助于申请获批当日起计三年内有效,而资助金额不能转让。创新科技署及/或执行机构可在「资助计划」届满后的两年内,直接与申请人或在申请表第一部分所提供的任何人士联络,以便查询获「资助计划」资助的专利注册的进度/结果。

须要。每项获批申请的最高资助额可达港币25万元或专利申请直接费用(包括专   利检索和技术评审费用)总额的90%(以金额较低者为准),申请人须承担余下的10% (即最高为港币27,777.80元)。申请获批准后,申请人需要指定专利代理人处理专利申请事项,并根据每次报价的金额向香港生产力促进局支付剩余的申请直接费用。请注意,在资助期间,所有相关的专利申请须共享总资助金额。

本计划的资助金额未必足以支付专利申请的一切开支,而申请人须要负担余额。

倘若「资助计划」获得批准,申请人必须委任专利代理人处理相关的专利申请。获委任的专利代理人须符合由执行机构所发出的「专利代理人指南」内规定的资格及条件。如创新科技署或执行机构不满意专利代理人处理专利申请的资格或专业知识,创新科技署或执行机构可拒绝相关专利代理人的委任。

「专利代理人指南」已于2019年2月份首次发布,最新版本之详情请查看以下连结:

https://bee.hkpc.org/media/ygiaxy5z/guide_for_patent_agents.pdf (只有英文版)

根据「专利代理人指南」,在评审过程中,如检索报告的结果不理想,但申请人仍希望继续进行资助申请,则申请人必须委任专利代理人以提供第三方意见,以确认发明有获颁专利的机会。为确保意见的公正性,提供意见的专利代理人不得与申请获批准后而获委任处理专利申请事宜的专利代理人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或联系。

如属个人申请人,申请人及发明人均不得与其指定处理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的拥有者、股东、高级人员或管理人员和/或其负责处理该申请的雇员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私人利益#,或有任何关联或联系。

如属申请公司,申请公司的发明人、拥有者、股东、董事、高级人员或管理人员与其指定处理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的拥有者、股东、高级人员或管理人员和/或其负责处理该申请的雇员均不得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私人利益#,或有任何关联或联系。

#私人利益包括该人员的财务和其他利益以及下列人士的财务和其他利益: 其家人或其他亲属、私交友好、所属会社及协会,与他有个人或社会联系的任何其他组别人士,或他曾受恩惠或可能欠下人情的任何人。

如有任何利益冲突的变化,申请人或任何发明人须立即以书面通知生产力局。

申请人及专利代理机构须遵守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申请人及专利代理机构应禁止其有联系者或有关连人士(包括参与负责处理专利申请的拥有者、股东、董事、高级人员 、雇员、代理人、供应商、顾问、承包商和其他人员),在处理「资助计划」专利申请时提供、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如“防止贿赂条例”中所定义)。如申请人及专利代理机构或其有联系者或有关连人士(包括拥有者、股东、董事、高级人员 、雇员、代理人、供应商、顾问、承包商和参与资助计划的其他人员)在进行专利申请时违反任何“防止贿赂条例”的条款,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有权立即暂停和/或终止该专利申请资助计划,并要求申请人及专利代理机构承担任何或所有香港生产力促进局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能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或损害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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